国家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险有什么优惠吗?

州科信息网 2022-11-21 14:26 编辑:逄珍 190阅读

一、目前社会保险的法规政策,并未强制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二、残疾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目前政府还未出台有相关优惠缴费政策。 三、作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要视个人的缴费能力情况来决定是否参保,不能随意。 四、根据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文件第三条第(四)项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为止。

残疾人交养老统筹和社会保险能享受到什么优惠政策?

在税收的政策法规中,针对残疾人个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
2、对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对残疾人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可依法减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家还对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民政福利企业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增值税方面:对安置盲、聋、残、哑“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先征后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以不亏损为限,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二是营业税方面:对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含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三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民政部门办福利工厂和街道办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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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缴职工社保的残疾人低保户政府有哪些优惠政策

个人交缴职工社保的残疾人低保户政府优惠政策是可以报销的。
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是在出院或者转院之后报销。
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1.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
2.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3.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4. 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5. 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6. 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7.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