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浙江省社保基数调整

州科信息网 2022-10-13 17:45 编辑:袁岚 87阅读

2021年浙江省社保基数调整7月起,杭州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321.6元/月。上 限 : 2019 年 浙 江 省 全 社 会 单 位 就 业 人 员 平 均 工 资 71523 元 ÷12×300%=17880.75元/月。新的上、下限于7月正式启用,同时对上半年预收的各项缴费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近日,浙江人社厅发布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确认2017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099元。2018年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以2017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于7月正式启用。7月份2018年1-6月的也要进行补差,社保每年基数都会往上调整;因为每年GDP都是在以6.7%的速度增长;经济也每年都在以高质量运行;最低工资标准也每年在增长,人员工资也在增长;所以基数也一定是会比前一年要高的。
【拓展资料】
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因2015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51719元)公布,根据相关规定,杭州调整2016年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1、根据杭州现行养老、医疗保障办法等政策规定,计算职工参保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年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高于300%的,按300%计入。因2015年度浙江省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上浮至51719元,因此,我区2016年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2586元,相比去年的2418.6元,上涨了167.4元。新的缴费基数生成后,在7月中旬,社保中心会将今年1-5月的缴费差额一并补收或者退回。此外,为切实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部署,结合本区实际,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我区对在萧企业实施临时性降低部分险种社会保险费。
2、从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每年对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实行临时性减征1个月,生育保险费率由1.2%下调为1%;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率由1.5%下调为1%。

浙江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2020

法律分析:一、养老保险补缴对象1、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2、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3、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二、养老保险补缴基数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执行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进行补缴。三、养老保险补缴年龄。1、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2、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以后每年继续缴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3、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只能从参保之月开始缴费,累计缴满1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四、养老保险补缴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从业经历者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原件、复印件);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4、部队复员军人提供军人档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