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目中的文化体育业指的是哪些?

州科信息网 2022-04-26 08:32 编辑:仲宇 288阅读

本税目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1、文化业。 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征税范围;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征税范围。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出租文化场所属于“租赁业”征税范围。 2、体育业。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租赁业”征税范围。

包括: (一)文化业 1、表演。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征税范围;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征税范围。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子目征收营业税。 3、其他文化业。指从事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及演讲、报告会,图书、杂志、报纸及其他资料的借阅业务等。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 (二)体育业 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