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湖北企业社保减免优惠政策+缓缴政策

州科信息网 2022-11-10 05:26 编辑:刘功 229阅读

      由于疫情的影响,很多餐饮、旅游、交通等企业都受到了重创,为了对这些企业进行扶持,湖北省推出了企业社保的减免优惠政策和缓缴政策,让我们来看看具体政策是什么样的吧!

      根据2022年3月29日发布的《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中的社保减免优惠政策如下: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30人)以下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二、餐饮业、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中的社保缓缴优惠政策如下:
      缓缴餐饮、零售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对餐饮、零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文旅体育业纾困扶持措施中的社保缓缴优惠政策如下:
      缓缴旅游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上海社保缴费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上海市社保减免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养老、工伤、失业三险单位缴费缴费比例从2021年1月恢复,恢复后具体比例如下:上海市养老保险单位比例由0%恢复为16%;上海市工伤保险单位比例由0%恢复为0.26%;上海市失业保险单位比例由0%恢复为0.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最新三项社保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1.延长分阶段性减免政策的实施期限

不同类型的参保单位有不同的减免政策和期限。

对中小微企业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底;

对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6月底;

对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

2020年各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以继续执行2019年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将按规定正常调整。

3.允许作为个人参加保险的人员在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度未缴费月度,可以在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保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 49号)

一、延长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

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适用对象为粤人社发〔2020〕58号文规定的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二、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的规定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三、其他相关事项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全省统一按规定正常调整。

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会保费政策执行期限期间,企业类型划分、业务申报、待遇发放、权益保障、管理服务等相关措施继续按粤人社发〔2020〕58号文相关规定执行。原根据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享受了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延长减免期限重新计算减免额并按规定予以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