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失地养老保险政策

州科信息网 2022-10-07 16:53 编辑:颜钧 221阅读

农民失地养老保险政策情况如下:
1、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转租者也不属于保障范围。失地农民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也不在保障范围;
2、以往的被征地农民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参照本细则以村(居)为单位,经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按参保时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以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准;
4、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自愿参保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集体共同负担与政府扶助相结合的原则;
5、被征地养老保险金在参保人员在到达规定年龄的当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失地金不发现金,存入你的养老保险里,对你将来有一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