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农民工社会保险新规定有哪些?

州科信息网 2022-10-05 04:17 编辑:朱梵 261阅读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明确规定,首先要 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抓紧解决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文件有关条款如下: (十六)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八)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九)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的办法。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1、针对地区差异性,建立对口援助制度。

我国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农村地区之间发展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将东西部地区的农村经济收入水平进行有效的区分,并要充分考虑到同一个区域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收入情况,基于此原则,应该逐渐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对口援助制度,实现东西部地区的财政平衡,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比较完善和发达的地区应该积极的对口援助西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发达的地区,逐渐实现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平衡供给,提高西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水平不高的现状。

2、强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法规建设还比较落后,与其相关的立法工作较少涉及,即使一些地区颁布一些区域性的法规,但是其适应性不广泛,也只是针对某些地区进行的设置。
在立法过程中,社会保障法规立法标准还没有统一,急需相关部门设立相关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的实施,切实解决好现阶段我国《土地流转法》、《农村社会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地方,为完善这些法律提供必要依据。

3、制定科学、可行的农业保险制度和农业风险防范机制。

①农业保险制度方面。
从现阶段,保险公司关于农业保险的业务办理情况来看,涉及到这方面保险的企业较少,一些涉及到农业保险的企业保费的高低对于农民的积极性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就形成了进退两难的境遇。解决这种困境,就需要政府发挥其职能作用,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重点扶持农业保险业务,积极鼓励保险企业从农业保险开发,同时示范和带动,不断探索全新的农业保险发展新模式;
②从防范农业法规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方面。
由于该种机制是一项事先防范的制度,因此,能够解决农业生产风险的根本问题。在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过程中,应该将政府纳入到风险防范的主体中,从而构成了农户和企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商业性风险管理机构共同参与的风险防范体系。
同时,还需要不断探索高效的农业风险防范机制,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建立多种市场机制在内的农业风险综合防范机制,实现对农业风险的监测和预报,最大程度上降低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