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发新政 明确租赁住房试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

州科信息网 2022-04-10 20:44 编辑:傅群 217阅读

2月23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出台《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等。《办法》将于2021年3月22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四项:一、支持租赁房源筹集建设;二、扶持专业化租赁机构;三、支持住房信息平台建设;四、支持住房租赁相关工作。上述第一、二项统称为项目补助类,三、四项统称为管理完善类。其中,项目补助类的申报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相关业务的企业;管理完善类项目则具体由市住建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至于奖补标准方面,《办法》中提出,针对第一项租赁住房筹集奖补标准分为:新建类项目,对配套完善的新建租赁社区按住房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奖补,对其他新建类项目给予800元/平方米奖补;改建项目,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6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改建成本给予一次性奖补。盘活类(托管式租赁住房),房源经装修改造的,按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改造装修成本给予一次性奖补;而盘活类(居间式租赁住房),按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最高150元/套(间)给予一次性奖补,且不与其他筹集建设类房源和运营管理类项目同时享受,同一房源年度内仅可奖补一次。针对专业化租赁机构,奖补标准分为:运营类奖补,规范运营管理的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按租赁住房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年且不高于1200元/套(间)的标准予以运营管理奖补,同一房源年度内仅可奖补一次;租赁住房智能化改造。包括安装使用智能门禁、智能水电表等设备,按不高于300元/件设备给予奖补,奖补额度不超过设备实际采购成本。针对租赁信息平台建设,将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按实际中标价及相关合同支付。第三方商业平台与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对接并实现数据推送的,按不高于20万元给予奖补。针对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奖补标准将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以及建设工程参考造价等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