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吉林省社保缴费标准?

州科信息网 2022-11-04 15:09 编辑:骆翰 166阅读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一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上一年度指的是自然年度,即上年1月至12月。

吉林省社保按省统筹还是地方统筹?

吉林省社保是按照省统筹,在全省实行同样的缴费标准和退休金计发办法,全省都是一样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20〕2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统一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统一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及其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其雇工,机关事业单位中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职工,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2020年吉林省社保缴费办法?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要求,现就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费按相关政策规定正常征收。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三、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60%核定,江源区等6个县(市、区)平均工资按过渡实施标准执行;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60%核定。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的,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