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术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省一级(含省一级)以上级别的套路比赛中,获得单项前十二名者;
(二)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的套路比赛中,获得单项前六名者;
(三)在省一级(含省一级)以上级别的散打比赛中,获各级别前六名者;
(四)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的散打比赛,获各级别前三名者。
国家二级运动员是在比赛中获得一定成绩就可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规定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2010年修订后《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10月1日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二、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运动员在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
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申请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所属单位应当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包括《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成绩证明为比赛成绩册、秩序册或获奖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运动员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属单位加盖公章,由运动员所属单位提交审核、审批单位申请等级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