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险公司出现资金问题,委托银行销售的保险还安全吗?

州科信息网 2023-05-27 07:08 编辑:admin 299阅读

委托银行销售的产品,其实银行只是代理渠道,并不对产品本身的兑付负责,产品兑付还是由保险公司来完成的,那么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对保险公司安全性的疑问,保险公司安全吗?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一共有保险公司快200家……这么多保险公司,当然需要系统又专业的监管才能保证整个行业的良好有序发展。这时候保监会的作用就发挥出来了。其实,保险行业有很好地规定或条文来做监管和确保投保人的权益。这其中的机制内容,完全涵盖了保险公司从成立到资金管理,到偿付能力甚至于破产倒闭后的赔付问题:

1、

保险公司成立条件严格

《保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不是谁想开就能随便开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保监会的审批拿到牌照并且接受监管。

2、保险公司注册需要雄厚的资本

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保证金制度

按照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每家保险公司都要在指定的银行存放注册资本总额20%的一笔资金,这笔钱除了偿还债务以外,不允许随意的动用。

4、责任准备金制度

第九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为了履行未来的赔偿或给付责任而在每一会计年度末提存的资金准备,主要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企业的负债。保险企业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5、公积金制度

第九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是保险公司不作为股利分配,而储以备用的那部分净利润。提取公积金的目的,在于积累这部分资金,若保险公司出现亏损时,用以进行弥补,无亏损时,则用以增强其偿付能力,发展公司的经营,提高该保险公司的信誉,公积金的增加也意味着公司财产的增加。

6、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保险保障基金是由保监会、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管理的,现在保险保障基金规模差不多800亿,主要来源于投保人购买商业保险时候的保费会有一个很小的比例将会用来缴纳风险保障基金。

简单来书,就是保险保障基金可以舒缓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使被缓解的公司恢复正常经营。

7、保险公司撤销或破产监管严格

保险法第89条和第92条对保险公司有严格的规定。简单来说,就是:

1、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的。

2、如果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达不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进一步解决了投保人的后顾之忧。

8、偿付能力监管

首先,国务院通过“一行三会”,即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管理整个金融市场。其中的保监会就是国家用来监管全国保险市场,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保险销售和保险理赔等等和商业保险有关的内容都归保监会管理,也就是说所有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都是在国家的严格监管之下的。

中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二代监管规则,业内简称C-ROSS。简单来说,保险公司在每季末、每年末都会通过建立详尽的数学模型和压力测试后能确保自己有能力在99.5%的概率下无论发生什么事件都不会倒闭。

偿付能力制度为多级预警制度,安全线第一档就是偿付能力要高于150%,即(认可资产-认可负债)/ 最低资本的计算结果要不低于150%。如果计算结果低于150%,保监会就会将其列为严格监管对象;如果跌破安全线100%,保监会就会动用各种监管权力要求保险公司采取股东增持、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广告投放等等办法让保险公司尽快将偿付能力恢复到最低安全线之上。

9、再保险制度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再次保险的行为。

主要有三个作用:

一是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二是降低营业成本,增加可运用资金,

三是分散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