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优惠政策

州科信息网 2022-11-24 01:52 编辑:颜阳 259阅读

 为减轻残疾人生活、医疗方面的负担,使残疾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深圳市正式颁布试行《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对自谋职业残疾人、低保残疾人、失业残疾人和一级残疾人的社保费用予以补贴。此举标志着深圳成为我国第一个实现残疾人参加社保全员覆盖的城市。

  补贴分四类,最高每月316元

  深圳目前户籍人口中有5.94万残疾人,其中重度残疾人有2800人,低保残疾人810人。由于残疾人就业难度较大,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比重远低于健全职工的参保率并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

  新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压力。办法规定,凡年满18岁,具有深圳户籍,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且未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补贴分为自谋职业残疾人、低保残疾人、一级残疾人和失业残疾人四种不同类型,最高每人每月可以获得316元补贴。

  据统计,失业类残疾人在四种类型中所占比例最大,约有2万人,该类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申请每人每月50元的医保补贴。新办法正式推行以后,深圳每年支出的社保补贴金额预计在2000万元左右。

  低保类残疾人养老保险可“延缴延退”

  《试行办法》规定,对取得深户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超过15年但在深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低保残疾人,由区残联为其一次性缴清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另外,对取得深户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不满15年且在深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低保残疾人,由区残联以“延缴延退”的方式,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此类低保残疾人的社会保险补贴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补贴部分为养老保险的缴费部分,其中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按残疾人的实际不足年限补贴,直至其符合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补贴按“先交后补”形式发放

  据介绍,深圳此项专门针对残疾人的社保补贴采取“先交后补”的形式发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必须先行缴纳相关的社保费用,然后在每年的8月1日—8月15日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补贴申请,社区工作站核实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以后报街道办和区残联,经过街道办和区残联两级审批以后,区财政部门再将补助金额逐级核拨到申请人的银行账号。“如果是先补后拨的话,就担心残疾人会把相关的款项挪作其他用途。”深圳市劳动局政策法规处调研员黄险峰说。

  残疾人的社会保险补贴和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均实行属地管理,资金由残疾人所在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付,由深圳市残联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补贴资金,市民政部门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深圳市的福利彩票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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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类不同类型补贴计算方式及费用

  自谋职业类残疾人:

  2008年补贴金额=自谋职业残疾人数212人×2006年度深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926元×60%×社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比例(11%+7%)×上年度实际缴费月数(以12个月计算)=80万元/年。

  低保类残疾人:

  2008年补贴金额=低保残疾人29人×50%×2006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107元×60%×养老保险缴费比例11%×15年=50万元。

  一级残疾人:

  2008年补贴金额=未就业“一级”残疾人数1189人×200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926元/月×60%×(11%+7%)×12月/年=451万元/年。

  失业残疾人:

  2008年补贴金额=失业残疾人2万人×50元/人/月×12月=1200万元/年。

  注:深圳市目前养老保险费比例为11%(含10%的养老保险以及1%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含0.5%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0.5%的生育医疗保险)比例为7%;时间长度以2006年度社平工资和每年最多的补贴月数12个月计算。

广东省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已经市政府三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3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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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残疾人困难救济补助管理,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包括重度残疾人困难定期补助,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特困户残疾人的医疗康复费补助,意外事故、突发重病住院等临时困难补助以及高等院校在校残疾学生学杂费补助。


  第三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可申请困难定期补助,每年申请一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第四条 享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本市常住户籍残疾人,可申请医疗康复费补助,每半年申请一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第五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发生下列临时生活困难情况的,年度内可随时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一)子女就读中、小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无法缴交学杂费的;
   (二)安装假肢、矫形器,实施肢残手术等,无法支付费用的;
   (三)住房临时困难的;
   (四)突发重病住院或罕见病症住院治疗,重度精神残疾人长期住院治疗等,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发生火灾、水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为1000元,个别特别困难者可补助至3000元;第(四)项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为2000元,个别特别困难者可补助至3000元;第(五)项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为3000元。


  第六条 本市残疾学生通过高等教育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被录取进入高等院校后,支付学杂费有困难的,在校期间可申请学杂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大专每学年
   3000元、本科每学年4000元、研究生每学年5000元。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由本人或亲属凭本人本市常住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确定补助标准,并制作书面决定一式四份,分送市残联、区财政部门、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及申请人。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部门对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申请的审批,可以委托该区残疾人联合会实施,但应当对委托的审批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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