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州科信息网 2022-10-23 05:47 编辑:严阅 284阅读

北京老年人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自2015年1月1日起,北京市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人士,依然按原规定执行,即女性55岁,男性60岁。
因此,社保局工作人员提醒,只要是2015年参保缴费的北京市城乡居民,包含目前已缴费的人,缴费补贴均按新标准执行。
另外,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体现公平性,为保证退休后能享受北京老年人养老保险待遇,允许以下两类参保人一次性多缴。
1、对于2015年1月1日起新参保的人员,若北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已经超过了45周岁;
2、外省进京落户人员在2013年1月1日,超过45岁的。增加个人账户额度,但累计缴费年限最高是15年。而对于北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未满45岁、外省进京落户人员2013年1月1日不到45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最低是15年。
政策还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新参保人员,若是由于个人原因中断缴费,到年满60岁时缴费还不满15年的参保者,必须延期并逐年缴费,直到满足按月领取待遇条件为止。
北京老年人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这两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一样,假如参保者在领取养老待遇前或待遇后不幸去世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还能够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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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全文及解读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