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上市公司在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中?

州科信息网 2022-08-12 08:06 编辑:濮阳楠 139阅读

水泥行业的淘汰名单中,上市公司的名字屡屡上榜,冀中能源旗下邯郸矿业集团邯凤水泥有限公司、天山股份旗下塔里木分公司、狮头股份旗下的第一分公司以及西水股份、亚泰集团、青松建化都有生产线被淘汰。与水泥行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造纸行业虽然淘汰的企业数量很多,但是难以觅出上市公司的身影。玻璃、酒精、柠檬酸、制革、印染、电石、电解铝等行业的淘汰名单中也几乎看不到上市公司名字。


在铅冶炼淘汰落后产能名单中,驰宏锌锗的1条烧结生产线被淘汰,产能为5万吨;在味精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名单中,莲花味精、星湖科技榜上有名。化纤行业中美达股份1批上世纪80年代初低中速纺丝生产设备遭淘汰,涉及产能为0.34万吨。炼铁、炼钢、焦炭行业的淘汰名单中,出现了重庆钢铁、西山煤电等公司身影。

邯郸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类中小型企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第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

  对创业辅导基地兴建标准厂房出租给中小企业使用,开展创业辅导服务的,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贴。

  中小企业在市级以上创业辅导基地承租标准厂房,两年内给予租金补贴。

  构建全市厂房租赁信息平台,鼓励发展工业房地产租赁中介服务。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的供地力度,为无力单独占地建厂的中小企业提供经营场所。

  中小企业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设立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取得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鼓励中小企业使用存量土地,凡工业用地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能够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或调整租金。第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领办、创办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

  放宽中小企业准入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和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

  允许中小企业投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入的城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鼓励中小企业融资或参股组建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公司。

  对投资新办的中小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期注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法定最低限额标准收取工商注册费用。第七条 市、县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增加扶持额度。第八条 市、县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通过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下列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技术创新;

  (四)鼓励发展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以及与大企业配套协作;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服务等项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省外、国外市场;

  (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项目和实施清洁生产;

  (八)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事项。第九条 对本市纳税数额较高和年度纳税增长幅度较大的中小企业,市人民政府每年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建立激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机制,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等金融服务较多的金融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组织协调金融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授信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方式,利用各种金融工具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进一步扩大授信、简化手续、降低费用、提高效率,不断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第十一条 鼓励多渠道筹资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市、县财政应当不断加大对担保资本金的注入,建立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经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对上市中小企业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土地使用、环保审批、注册登记、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鼓励、引导融资租赁业和典当业健康发展,发挥融资租赁和典当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第十三条 加快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积极推动企业信用及个人征信系统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及社会其他领域的广泛应用。吸纳各类专业人才组建中小企业资信评估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信用评级,将评级结果作为企业申请贷款的参考条件。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对下列中小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收优惠扶持政策,主动帮助和指导其申办减、免税手续:

  (一)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农村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失地农民创办的中小企业;

  (二)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符合减免税范围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福利性中小企业;

  (四)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中小企业;

  (五)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六)循环经济型中小企业;

  (七)从事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开发的中小企业;

  (八)国家规定享受优惠的其他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