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余抗模式方案

州科信息网 2022-04-27 10:21 编辑:孔富 243阅读

为充分发挥余杭区资源禀赋优势,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24号)、《浙江省电子商务拓市场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3〕1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一、支持对象在余杭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以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但未注册独立法人的传统生产型企业。具体包括:(一)利用互联网、通信网、广电网等传播网络进行信息服务、第三方运营服务及网上交易等商务活动为主营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二)从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的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和第三方平台企业;(三)建设、运营电子商务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的企业;(四)开展第三方中介认证服务的机构或企业;(五)应用电子商务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其他企业。二、支持内容(一)支持产业园区建设,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1.对经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原则要求布点合理、办公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由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设定年度考核标准,经考核达标后,按每天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给予园区举办者租金补助。2.对经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由企业创办的电子商务园区,按其入驻企业的税收贡献大小对园区举办者给予奖励。年实缴税金每满1000万元奖励10万元;年实缴税金3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1000万元追加奖金5万元;年实缴税金5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1000万元追加奖金10万元。(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3.对经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内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年线上纳税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租用仓库用于电商销售的(原则上按1万元销售配1平方米仓库),按每天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4.销售在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0万美元以上(以结汇收入为准),使用UPS、DHL、FEDEX、国际EMS、邮政小包、香港邮政小包、中外运专线、佳成专线、泛远专线等快递公司用于跨境递送商品的,按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5.对园区外当年线上纳税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含)-500万、500万(含)-2000万、2000万(含)以上的B2C电子商务企业,租赁办公场地的,分别按租金支出的30%、50%、60%给予补助,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20万和30万元。6.对年实缴税收2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含专业配套服务企业),三年内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60%给予奖励;对当年实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且增幅30%以上的企业,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7.对税收贡献大、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重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引进和培育上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三)鼓励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8.对我区传统企业委托区内和区外第三方托管企业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且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对基本托管服务费分别给予50%和3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9.鼓励区内传统企业开展网络零售。传统企业自建团队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且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对第三方平台扣点费用按3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线上纳税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区内传统企业入驻在我区注册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采用“三三制”(财政资助1/3、第三方服务企业让利1/3、中小企业支付1/3)方式,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0.3万元会员费补助。(四)大力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11.对本地农副产品(农家乐)线上年纳税销售额达50万元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电子商务公司,按近两年内的网上推广、产品页面及包装设计、平台技术服务及外包运营等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12.在径山茶、塘栖枇杷、蜜梨、竹制品(竹笛)、生态甲鱼(黑鱼)等符合我区农业主导产业的都市农业特色村,以及其他产品集中、优势明显的村(社区)中择优开展“电商村”试点建设,经评审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后续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且年增长20%以上的,追加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五)重视人才引进和培养,鼓励电商模式创新13.在我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对计税年薪在20万元以上(含),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的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存部分的60%给予个人奖励。14.对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企业人才,在满足区人才房政策条件下,给予优先申购权。在我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实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其重点人才可以特殊紧缺型人才身份每年申购一定数量实物型或货币型人才房,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具体申购方案,具体操作办法按照余政办〔2013〕315号文件规定执行。在我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租赁人才专项用房的,参照余政办〔2013〕315号文件规定执行。15.支持区内职业高中、技校、社区学院等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开展实践性教学,对销售余杭产品的网店给予一定额度的产品铺底补助,并每年评选一定数量优质网销店铺给予奖励。16.鼓励企业积极探索发展O2O、C2B、移动端、大数据等电子商务发展新趋势、新技术、新模式,对模式创新有显著进步,并具备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企业,其研发、推广等费用给予一定额度的支持。(五)加强配套支撑,形成电子商务发展合力17.杭州余杭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应积极支持区内电子商务企业作为服务对象,通过该公司担保,向其合作银行贷款用于本企业运营发展,并享受基准利率和1%担保费率优惠。18.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宣传培训与公共平台建设。以上政策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政策执行;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委人才办、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海关余杭办事处、人民银行余杭支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二)简化认定程序。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经区有关平台、镇街初审,报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电子商务企业申报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有关平台、镇街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纳入全区电子商务企业名录库。(三)建立退出机制。对当年发生非诚信行为的电子商务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四)加强统计监测。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企业统计员队伍,对企业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统计和采集,建立完善发展评价体系,提升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的科学化水平。本意见自2014年7月26日起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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